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教育科学研究 规划课题、教育科研专著资助出版及教育教学成果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福州市教育科学研究规划课题管理,提高课题研究质量和效益,促进教育科学事业的进一步繁荣和发展, 特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福州市教育科学研究规划课题要以习近平新时代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改革创新,不断提高教育科研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加快建设教育现代化 强市、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提供有力的智力支持和知识贡献。
第三条 福州市教育科学研究规划课题面向全市教育系统(不含高校,下同),坚持导向、公平公正、保证重点、择优立项、确保质量。
第二章 组织
第四条 福州市教育科学研究规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全市教育科学研究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 福州市教育科学研究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 称“市规划办”),作为福州市教育科学研究规划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全市教育科学研究规划课题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课题选题和类别
第六条 市规划办每年的课题申报包括规划课题和专项课题。规划课题分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两类。
(一)重点课题。领导小组依循国家、省、市教育政策导向,贴合教育实践需求编制重点课题指南,申报者根据指南选题申报。此外,由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或教育改革实践中出现的急需研究的重大课题,由领导小组审定后可立项为市教育科学规划重点课题;本市被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立项的各类课题,经领导小组确定后可增补为市教育科学规划重点课题。
(二)一般课题。可以根据重点课题指南申报也可自行选题申报。
(三)专项课题。市规划办根据全国、福建省教育科学规划和本市教育改革、发展的实际需要编制专项课题指南,申报者根据指南选题申报。
第四章 申报
第七条 申请福州市教育科学研究规划课题的负责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福州市教育系统的教育工作者(不含高校,下同),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不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须有两名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书面推荐;
(三)申请人须主持并完成区县(市)级以上、市属校校级 (含以上)课题,或者作为核心成员参与市级以上课题研究并且该课题已结题。硕士及以上学历的申请者不受此限制;
(四)申请人须是课题的实际主持者,在项目中担任实质性研究工作 ;
(五)每项课题只能有一名负责人,且同一时间内只能负责一项课题。所负责的同级的立项课题未完成者,不得申报新的立项课题 。
第八条 在课题申报受理期限内,各课题申请人须在做好前 期研究准备的基础上,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认真填写《福州 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申请书》和课题设计论证活页,并签署“学术诚信承诺书”,经单位审定,报送市规划办。县(市、区)属 学校由县(市、区)教师进修学校组织推荐。
第九条 课题申请人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和科研管理部门应对 申请书进行全面审核,对申请人的政治表现、业务能力、科研条件等签署明确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并承担信誉保证。
第五章 评审
第十条 经评审确定的市级教育科学研究规划课题,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运用正确的政治思想观点和科学的教育理论指导课题研究的全过程;
(二)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对我市的基础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三)课题研究思路清晰,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核心概念界定清晰,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恰当;
(四)预期成果明确,须有研究报告、研究论文或专著等研究性成果,预期能够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研究成果有出版、应用、推广的价值。
第十一条 市规划办对申报的课题进行资格审查,组织专家评审后报送领导小组审核批准立项。
第十二条 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领导和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评审纪律。
第六章 经费
第十三条 每年对市级基础教育科学规划重点课题排名前30项(含30项)、一般课题中排名前70项(含70项)的予以相应的经费资助。市规划办负责向市财政申请课题资助经费,市财政批复后,根据分配原则下拨资助经费(见榕教综〔2024〕91号、 92号文件执行,详询各校办公室)。
第七章 管理
第十四条 课题审批立项后,主持人应在立项文件公布之后三个月内组织开题,并将开题报告和专家评议意见报送市规划办。
第十五条 研究过程中,课题名称、主持人、研究内容、预期成果等一般不允许发生变更。如有特殊情况,应在中期检查前向规划办申请变更,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 市规划办适时对课题进行中期检查。各课题组须按要求填写中期检查报告,报送市规划办。
第十七条 课题主持人应主持课题研究全过程,负责协调课题组成员关系,合理配置人员、经费、信息等资源,努力完成研究计划,取得预期成果。
第十八条 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应切实加强对课题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并在时间、人力、物力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
第十九条 在总研究时间内仍无法完成结题要求的课题,应请主动撤题。主动撤题的课题主持人应全额缴回该课题的资助经费,今后两年内不得申报或参与市级及以上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第二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市规划办撤销课题。
(一)以课题名义进行虚假宣传和营利行为;
(二)私刻课题公章;
(三)第一次鉴定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鉴定,仍未能通过;
(四)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五)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六)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七)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不提交主动撤题申请;
(八)违反财务管理制度。
被撤销的课题主持人应全额缴回该课题的资助经费,今后五年内不得申报或参与市级及以上教育科学规划课题。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需承担相应管理责任,并接受相应处罚。
第八章 鉴定
第二十一条 凡福州市教育科学研究规划课题,均应在研究工作完成后,对成果进行鉴定和验收。
第二十二条 课题组完成研究任务后,应自行聘请擅长本研 究领域的专家进行结题鉴定,并于规定时间提交结题材料。市规 划办组织专家集中进行审核,并给予课题“优秀” “良好” “合格”“不合格”的定级。对被定级为“不合格”的课题予以退回, 要求重新研究、重新鉴定。每项课题延期时间不超过一年,总研 究时间不超过三年。
第二十三条 结题鉴定专家应本着科学的精神,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成果进行全面评议与鉴定,并提出成果能否通过鉴定的明确意见。
第二十四条 课题结题汇编材料包括:课题申请书、课题立项通知书、课题开题报告、课题中期检查报告、加盖市规划办公章的延期结题申请表和重要变更申请表(若有)、课题结题验收书、研究大事记、研究报告、成果公报、研究论文、反映研究成 果的其他资料目录及具体材料(如论文、专著、编著、教材等)。
第二十五条 课题结题的基本要求
(一)完成基本的系列研究报告等材料(按结题汇编材料要求 ) 。
(二)代表作要求
1.重点课题(必须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1)课题主持人至少在CN刊物上发表与课题相关的论文2篇,且须为论文的第一作者或独立作者;
(2)课题主持人至少出版与课题相关的专著1本,且须为著作的第一作者或独立作者;
(3)课题主持人参与与课题相关的编著3万字以上;
(4)课题主持人至少有1篇与课题相关的论文获得省级及以上奖励或省级汇编;
(5)与课题内容相关成果在课题研究期间获得市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符合该条件者予以结题免于提交其他材料鉴定 ) 。
2.一般课题、专项课题
课题主持人至少有1篇与课题相关的论文发表在 CN刊物、《福州教育研究》或市级汇编,且须为论文的第一作者或独立作者。
3.专著或论文发表须注明:福州市教育科学研究“十*五”规 划****年度课题“课题名称+课题立项编号”。没有注明标识的成果不得列入课题研究成果。
(三)每位课题组核心成员至少有1篇与课题相关的论文在 市级及以上刊物发表或汇编。
第九章 奖励
第二十六条 通过鉴定的科研成果,对推动我市的教育改革 与发展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具有重要作用,并可能产生社会效益 的,教育行政部门和课题承担单位应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加以宣传推广。
第二十七条 对促进教育决策和管理的科学化以及制定有关教育决策具有重要理论依据和参考价值的研究成果,市规划办和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应主动、及时地向有关机构和教育主管部门推荐。
第二十八条 领导小组设立教育科研专著资助出版专项经费,支持优秀的教育科研成果的出版。
第二十九条 领导小组定期开展福州市教育教学优秀教学成果评选奖励活动。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指南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在此之前立项的课题按照原来的课题管理办法执行。未尽事宜将另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细则。本指南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市规划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