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清县教育局关于加强学校教师住房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9/4 0:00:00】 【作者:管理员】 【关闭

 


梅教财〔2018〕61号

 


闽清县教育局

关于加强学校教师住房管理的通知

 

县教师进修学校,各中学、乡镇中心小学、直属校():

为了加强我县学校教师住房的管理,充分发挥现有住房的使用效益,根据去年省巡视组对我县有关单位巡视提出机关住房管理问题的整改意见,并参照闽清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印发<闽清县机关住房管理细则  >的通知》(梅机管〔2018〕9号),结合我县学校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有关教师住房管理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教师住房安排原则

所在学校外乡镇在编教师、长期聘用的临时人员,学校所在地无住房的本乡镇教师可以享受学校安排住房。

二、住房面积计算

    住房面积系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包括卧室、会客室、书房、厨房、卫生间、洗澡间、饮厅、内储藏室和内通道等100%计算;阳台按50%计算面积。

三、住房租金参考标准

单人间                     1元/月.平方米

套房                       1.5元/月.平方米

各校可根据学校所处的地理位置自行研究确定租金标准。

四、其他事项

1、各住户应自觉及时到学校财务处缴交房租、水电费,逾期半年未交的,按自动退房情况处理,住房由学校收回统筹安排。

2.凡退休的教师职工一律要退出学校住房。

3、住户自行负责购置的电器、家具、生活用品等退房时应自行搬走。

4.所有住户都要与学校签订租房协议,并严格按照租房协议的事项执行。

5.各校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教师住房详细管理规定。

本通知从2018年9月1日起执行。

 

                          

闽清县教育局

                  2018年8月31日